交通安全在整治 平安出行在贵州系列报道之九十四
同样的晚上,同一地点,同一个人,连续两次“栽跟头”,蜀黍:缘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一劝诫
蜀黍天天说、天天念叨
但是!!!
仍然有人以身试法
归根究底都是侥幸心理在作祟
2023年4月6日21时许,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分局四中队民警为预防涉酒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五里冲路设置夜间查缉卡点对来往车辆进行检查。
22时40分许,一辆橙色小轿车驶入卡点,民警通过酒精检测仪初测发现,该车驾驶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要求其将车熄火后下车接受检查。
通过对驾驶人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杨某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也无异议
民警通过后台查询发现
驾驶人杨某并不是第一次酒驾
在询问中民警得知
贵州交警:驾驶人,系统显示你有酒驾记录,上一次酒驾是多久的事?
杨某:22年的1月,差不多也是这个时间点,也是在这个地方,被你们查到的。
经核查,驾驶人杨某于2022年1月11日21时50分许,在五里冲路与中石油加油站交叉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明交警查获,当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5mg/100ml。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半年后,杨某通过了科目一的考试重新获得车辆驾驶资格。可是,杨某并没有在上次酒驾被处罚后吸取教训,重新持有驾驶证刚过半年,他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同一地点被民警再次查处。
杨某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开具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其机动车,并通知他按期到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条例,杨某将面临罚款1500元,吊销其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并且受到行政拘留10日以下的处罚。
抱着侥幸心理二次酒驾
贵州交警严肃的告诉你
别想了,没门儿!
你们的“妄想症”
蜀黍“有药可治”(贵州交警)